山东拟立法确定“月经假” 实至名归尚需制度配套( 九 )
其次 ,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 。 表面上看“月经假”是为了保护女性权益 , 但法规一旦通过 , 实践中如何操作也是大问题 。 仅就用人单位而言 , 任何一个单位在女性职工身体不适时都会采取一定的人性化处理方式 , 如暂停工作休息一会等 。 但是如果以立法确认下来 , 企业就必须执行 , 不执行就是违法 , 这显然增加了单位不愿意招收女职工的可能性 。 因为招了女性 , 不准假就涉嫌违法;可是一旦准假 , 每月、每天甚至每时都可能有女职工请假 , 尤其是女职工较多的单位 , 工作如何开展对单位而言是相当大的挑战 。 另外 , “月经假”还可能遇到许多人不知道“月经假”的存在、许多人不会请也不愿意请“月经假”以及女性可能利用假期“投机”等 。
钱一舟也认为 , 看一个制度的具体执行效能 , 需要放到一个具体的场域和执行条件来看待 。 “月经假”指向的是两个方面人群的权利保护:一是女职工在特殊工种和特殊劳动环境、一定劳动负荷程度中是否享有“月经假”的权利 , 其主要为劳动执法、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提供法律度量依据 。 二是女职工在一般劳动岗位中作为“病症”的特殊需要 , 由于病假原因的个人隐私性和医院证明的规范性 , 女职工即使有这方面的实际需求和福利获得 , 一般不会对外宣传 。 因此 , 我们常常观测到的可能享受这一权利人数比实际已经获得这一权利保护的人数要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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