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确定“月经假” 实至名归尚需制度配套( 八 )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 立法作为法律实施的前提 ,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需要坚持科学立法 。 科学立法不仅是技术层面 , 还有应用层面 , 从内容到执行需要科学全覆盖 。 ”宋敏分析 , 仅就实施应用而言 , “月经假”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无法“活”起来等问题:首先 , 按各地“办法”规定 , 女性职工要休“月经假” , 首先要到医院开假条 , 这就相应增加了女性的休假成本 。 一方面 , 疼痛是一种主观感觉 , 是医学问题 , 更是个人问题 , 现在无论是医学上还是法律上均没有办法用一种定量或定性的标准来加以衡量和认定 , 且不同的人对疼痛的感觉也不相同;另一方面 , 许多女性认为月经乃属个人隐私 , 并不愿意告诉其他人 , 即便是愿意告诉别人 , 去医院开证明也需要在工作时间进行 , 很大的可能性是请了一上午假去医院就是为了开为期一天或两天的假条 , 即使开出了假条 , 大半天也过去了 , 而且有可能开完假条后不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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